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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為主 節稅次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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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保險為主 節稅次之 | |
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來說,保險的節稅空間,實在非常有限,因此,民眾在投保時,仍須以保險的內容為主要考量,至於節稅則是附帶的利益。
所得稅法第17條,有關保險費做為列舉扣除額的規定為,納稅人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、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,每人每年的扣除額,以不超過2.4萬元為限。
上述規定是有關保險可節省綜所稅最主要的規定,但從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,納稅人支付的全民健保保費,也列入上述每人每年可列報2.4萬元保險的額度內,因此,若納稅人投保的險種較多,每年每人2.4萬元的保險列舉扣除額,就會不夠用,保險可節省綜所稅的空間,其實不大。
多位會計師指出,在這種情形下,納稅人投保仍須以本身的需要為主要考量,看自己要多少保障,再買足額的保險,而非為了節稅,才去買保險。
此外,所得稅法中,每人每年2.4萬元的保費列舉扣除額,只限於人身保險、勞工保險等部分,至於財產的保險保費支付,不得做為列舉扣除額扣除。
今年發生大地震後,有不少人在地震中遭到損失,按所得稅法規定, 納稅人及配偶與扶養的親屬,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,可以將災害 損失列為列舉扣除額扣除,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,則不得扣除, 這點納稅人要注意。
【1999/10/25/經濟日報 】 記者 林文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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