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險
網友交流
 討論區

實用連結
 股市
 好玩遊戲
 小遊戲
 遊戲天堂
 加盟

ID
PASS
自動登入
會員註冊 | 首頁 | 討論區
保險為主 節稅次之
• 發表新主題 • 回覆主題  • 保險小秘方   上一篇主題 :: 下一篇主題
insurance
版工
版工
文章: 60
發表於: 2006-02-01 19:08
保險為主 節稅次之引言回覆
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來說,保險的節稅空間,實在非常有限,因此,民眾在投保時,仍須以保險的內容為主要考量,至於節稅則是附帶的利益。

所得稅法第17條,有關保險費做為列舉扣除額的規定為,納稅人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、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,每人每年的扣除額,以不超過2.4萬元為限。

上述規定是有關保險可節省綜所稅最主要的規定,但從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,納稅人支付的全民健保保費,也列入上述每人每年可列報2.4萬元保險的額度內,因此,若納稅人投保的險種較多,每年每人2.4萬元的保險列舉扣除額,就會不夠用,保險可節省綜所稅的空間,其實不大。

多位會計師指出,在這種情形下,納稅人投保仍須以本身的需要為主要考量,看自己要多少保障,再買足額的保險,而非為了節稅,才去買保險。

此外,所得稅法中,每人每年2.4萬元的保費列舉扣除額,只限於人身保險、勞工保險等部分,至於財產的保險保費支付,不得做為列舉扣除額扣除。

今年發生大地震後,有不少人在地震中遭到損失,按所得稅法規定, 納稅人及配偶與扶養的親屬,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,可以將災害 損失列為列舉扣除額扣除,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,則不得扣除, 這點納稅人要注意。

【1999/10/25/經濟日報 】 記者 林文義
回頂端

1頁(共1頁)
前往:  

 
無法 在這個版面發表文章
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覆文章
無法 在這個版面編輯文章
無法 在這個版面刪除文章
無法 在這個版面進行投票



© 2006-2007 保險理財網 insurance.banking.com.tw